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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修订案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保”是指公司为包括公司子公司在内的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相
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承担被担保单位到互之间、公司及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
期不能偿还债务的连带偿付责任,其方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
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额度、公司为自身债务或融资提供的担保不借款担保、信用证及银行承兑汇票等。
适用本制度。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业务,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公司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
外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对外提供担保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的,必须报公司批准,同时履行相应审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批程序。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内的公司互相担保,被担保人可免于提供反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之外的第三
方主体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
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
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六条公司可依法提供以下指定第六条公司可依法提供以下指定
种类的担保:种类的担保:
(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一)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
(二)为公司以外单位提供的保证互相担保;
担保。(二)为公司以外单位提供的保证担保。
第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
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如提供担保之前,应当认真审议分析被担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报告并公告。对未按规定履行担保信息和信用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披露义务,造成公司受到相应处分的,险进行充分分析,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除上述修订外,《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