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锌业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HULUDAO ZINC INDUSTRY CO. LTD.证券代码:000751证券简称:锌业股份公告编号:2024-023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5日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

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于恩沅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7.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股份344682686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21.3343%。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35618926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20.7732%。

第1页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HULUDAO ZINC INDUSTRY CO. LTD.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90637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5610%。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25人,代表股份120806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47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保荐机构代表以通讯方式列席了会议,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0706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24%;反对2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4%;弃权4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68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341%;反对20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55%;弃权4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005%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4806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4%;反对20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78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279%;反对20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第2页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HULUDAO ZINC INDUSTRY CO. LTD.同意3444806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4%;反对20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78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279%;反对20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0706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24%;反对6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68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341%;反对6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6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4276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59%;反对12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25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115%;反对12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8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关于2023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417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31%;反对

第3页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HULUDAO ZINC INDUSTRY CO. LTD.126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15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304%;反对126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6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向非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4806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4%;反对20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78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279%;反对20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

8.0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额度合计29亿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0706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24%;反对6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68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341%;反对6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6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02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融资额度3亿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第4页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HULUDAO ZINC INDUSTRY CO. LTD.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0756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39%;反对60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73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754%;反对60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2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076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43%;反对19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8%;弃权4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74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862%;反对19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99%;弃权4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939%。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4854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8%;反对19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83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76%;反对19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5页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HULUDAO ZINC INDUSTRY CO. LTD.

1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11.01.候选人:选举于恩沅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42526389股

11.02.候选人:选举张正东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42526389股

11.03.候选人:选举王峥强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42526389股

11.04.候选人:选举姜洪波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42526389股

11.05.候选人:选举王永刚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42526389股

11.06.候选人:选举李文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42526389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1.01.候选人:选举于恩沅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924363股

11.02.候选人:选举张正东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924363股

11.03.候选人:选举王峥强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924363股

11.04.候选人:选举姜洪波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924363股

11.05.候选人:选举王永刚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924363股

11.06.候选人:选举李文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924363股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于恩沅先生、张正东先生、王峥强先生、姜洪波先生、王

永刚先生、李文弟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1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第6页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HULUDAO ZINC INDUSTRY CO. LTD.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查无异议。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12.01.候选人:选举刘燕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42536389股

12.02.候选人:选举张春林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42536389股

12.03.候选人:选举杨文田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42536389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2.01.候选人:选举刘燕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934363股

12.02.候选人:选举张春林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934363股

12.03.候选人:选举杨文田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934363股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刘燕女士、张春林先生、杨文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13.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13.01.候选人:选举孙博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342536389股

13.02.候选人:选举白杰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342536389股

13.03.候选人:选举姜常青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342536389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3.01.候选人:选举孙博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9934363股

13.02.候选人:选举白杰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第7页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HULUDAO ZINC INDUSTRY CO. LTD.同意股份数:9934363股

13.03.候选人:选举姜常青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9934363股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孙博先生、白杰女士、姜常青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武惠忠隋国林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5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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