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李备战、彭梅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2024年4月2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2024年5月15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下午14:00在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1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春梅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
代表股份201692727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1.5827%。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
记日(2024年5月1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2人,代表股份4967470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7785%。
2.经查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一)《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审议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六)《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八)《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自有资金证券投资业务规模与风险限额的议案》;
(九)《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十)《关于申请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议案》;(十一)《关于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十二)《关于审议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的议案》;(十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四)《关于审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4年修订)>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13102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
反对280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弃权2915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审议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13102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
反对280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弃权2915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13102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
反对280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弃权2915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13102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
反对280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弃权2915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13102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
反对280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弃权2915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13332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4%;反对270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弃权
7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83526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8%;反对270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3%;弃权7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13332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4%;反对270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弃权
7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83526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8%;反对270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3%;弃权7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8.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自有资金证券投资业务规模与风险限额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513332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4%;
反对270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弃权7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13112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6%;反对270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弃权
2915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81326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47%;反对270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3%;弃权2915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申请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13331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4%;
反对285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弃权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853636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737%;
反对282527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240%;弃权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2.关于审议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513321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0%;反对280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弃权
7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83416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3%;反对280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5%;弃权7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882234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75%;
反对25378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96%;弃权7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4.关于审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4年修订)》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2513331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4%;
反对270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弃权7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第(六)、(七)、(九)、(十二)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上述第(十)、(十三)项议案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度监事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