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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铜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737证券简称:北方铜业公告编号:2024-39

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28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6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9:15至15:00。

2、召开地点:山西省垣曲县东峰山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魏迎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64337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9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709450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7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3392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10%。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33940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3392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10%。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164337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33940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通过(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164290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60%;反对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33470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57%;反对4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164290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60%;反对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33470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57%;反对4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贾棣彦、严博伟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特此公告。

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9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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