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36证券简称:中交地产公告编号:2024-107
债券代码:149610债券简称:21中交债
债券代码:148208债券简称:23中交01
债券代码:148235债券简称:23中交02
债券代码:148385债券简称:23中交04
债券代码:148551债券简称:23中交06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8日14:5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合生财富广场15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五)主持人:董事长郭主龙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747098401股,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47098401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429人,代表股份
4438059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040%。具体情况如
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3896793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59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28人,代表股份54126688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49%。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同)428人,代表股份541266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49%。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收购中交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
2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53387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37%;反对402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429%;弃权3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3387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37%;反对402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9%;弃权3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4%。
关联股东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二)审议《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53375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16%;反对405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483%;弃权3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3375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16%;反对405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83%;弃权3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3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2%。
关联股东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审议《关于开展商业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议案》。
同意443028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9%;反对437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985%;弃权33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3349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43%;反对437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79%;弃权33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78%。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四)审议《关于与合作方共同调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的议案》。
同意443030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2%;反对423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955%;弃权35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3350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4总数的98.5669%;反对423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30%;弃权35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01%。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委派陈思佳、严馨威律师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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