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和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规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经审核,徐月香女士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能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我们充分了解了徐月香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我们认为徐月香女士具备公司总法律顾问任职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未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聘任徐月香女士为公司总法律顾问,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