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4年10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
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注重职能部门及各直属单位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小组是公司应对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陕西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企划营销中心负责统筹、协调、督导公司及各直属单位
的舆情监控工作,负责舆情信息的收集、研判、回应、发布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及舆情工作小组。
第九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公司官网、新闻媒体、网络社交媒体、投资者互动平台等信息载体。
第十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各直属单位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企划营销中心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直属单位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
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第十二条公司企划营销中心应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设专职人员负责记录相关舆情信息,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的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反应、合理制定解决方案。公司日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
的敏感度,发生舆情,迅速采取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积极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危机的过程中,应保
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夸大及歪曲事实,保证对外沟通信息的一致性。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减少误解和猜疑,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制定进一步的应对方案;
(三)客观公正的披露事实真相。公司在应对舆情危机时,应及时
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态度,分析和研判舆情发展趋势,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舆情工作小组
应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正面回应关切,减少不良影响,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企划营销中心收到相关
职能部门、各直属单位报告的舆情信息后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
(二)舆情工作分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
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向舆情工作小组报告;
(三)若发现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陕西证
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十五条一般舆情的处置:在舆情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由企划营销中心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组织舆情主体对投资者的提问和投诉及时进行回复,解决问题,消除疑虑。
第十六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小组组长应视
情况召集舆情工作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及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舆情工作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等官方平台进行澄清。各类
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
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舆情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
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舆情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
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相关规定及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方、公司信息
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
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