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20证券简称:新能泰山公告编号:2024-053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沧园路1号华能紫金睿谷5号楼)。
4.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李景新先生(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计16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6054804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8.1867%。
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5995797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7.7170%;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15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59007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696%。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15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59007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696%。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职责代行人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杜莉莉律师、谭燕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602795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5565%;反对2493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0.4119%;弃权191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16%。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15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2数的比例为54.4961%;反对2493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2.2634%;弃权191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2404%。
2.《关于公司与华能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同意79027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6.8916%;反对2495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3.0592%;弃权40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492%。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365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7.0348%;反对2495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2.2854%;弃权40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6797%。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南京华能南方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300007395股股份、南京华能南方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223910769股股份回避表决。
3.《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602836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5633%;反对2493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0.4119%;弃权150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48%。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56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5.1927%;反对2493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3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2.2634%;弃权150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43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杜莉莉律师、谭燕蓉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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