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中原传媒”)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14时30分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39号A座0811会议室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
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17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6日14时30分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39号A座0811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二十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为:
1、《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4、《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7、《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公司关于重新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2024年5月10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持有公司股份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与网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股份73185380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71.525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197519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70.34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21018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1.182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121018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8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1210184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1.1827%。
另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及其他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人员参加。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经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本意见书第二条所列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的时间
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了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
3、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是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假设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730750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2%;
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10920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9984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826%;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4%;弃权
10920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240%。
2、《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730750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2%;
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10960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9984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826%;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3%;弃权
10960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0571%。
3、《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730750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2%;
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10960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9984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826%;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3%;弃权
10960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0571%。
4、《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18425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
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90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6%;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3%;弃权
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1%。
5、《公司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0154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77%;
反对60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5%;弃权10960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402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9545%;反对60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885%;弃权10960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71%。
6、《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18425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
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90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6%;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3%;弃权
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1%。
7、《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99756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77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反对11874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225%;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37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487%;反对11874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182%;弃
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1%。
8、《公司关于重新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99756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770%;
反对11874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225%;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37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487%;反对11874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182%;弃
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1%。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徐晨卢钢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黄超律师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