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条件。
二、本次交易以及公司编制的《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
三、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该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具备完备性及合规性。
四、本次交易通过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进行,根
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结果,本次交易对方为东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其中东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受让19350万股股份(占东莞证券总股本的112.90%),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受让10650万股股份(占东莞证券总股本的7.10%),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五、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结果,本次交易最终成交
价格为227175.42万元。其中东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受让东莞证券12.90%股份对应的成交价格为146528.1459万元,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东莞证券7.10%股份对应的成交价格为80647.2741万元。
六、通过本次交易将会降低公司的负债率,优化财务结构,改善
公司的现金流和经营状况,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七、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为深圳君瑞资产评估所(特殊普通合伙),
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九、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姚作为
独立董事:聂织锦
独立董事:潘培豪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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