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
明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所持有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莞证券”)20%股份(下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如下:
2024年6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公开预挂牌转让中山证券股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就中山证券股权交易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预挂牌。
2024年6月6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了《中山证券67.78%股权转让项目》公告。截至本说明出具日,该次交易尚处于筹划阶段,尚未确定交易对方,也未签署交易意向性文件,公司将在相关事项确定后,按规定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程序。该次交易涉及的中山证
1券所从事的业务与本次交易的东莞证券属于相同业务范围。本次交易
已达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已单独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故不再计算两次交易累计数额及财务数据占比。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重大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
特此说明。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