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2证券简称:锦龙股份公告编号:2024-100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
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所持有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莞证券”)20%股份(下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
重组事项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首次披露之前一日止,即自2023年
5月4日至2024年9月23日(下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1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
三、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对象存在买卖锦龙股份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锦龙股份股票的情况买卖数量结余数量
姓名职务/关系交易日期交易类别
(股)(股)
陈浪锦龙股份董事2023-08-08卖出7000东莞控股副总
李雪军2023-10-20卖出20000
裁、财务总监
针对陈浪上述股票买卖行为,陈浪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
“本人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时间为上市公司披露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日,即2023年11月4日,本人自查期间买卖锦龙股份股票的行为均系基于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
情况及投资价值的判断而进行的,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锦龙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锦龙股份、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成功实施或上市
2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不会再买卖锦龙股份股票,亦不
会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针对李雪军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李雪军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
“本人首次知悉上市公司出售事项的时间为上市公司披露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日,即2023年11月4日,本人自查期间买卖锦龙股份股票的行为均系基于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情
况及投资价值的判断而进行的,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锦龙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锦龙股份、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成功实施或上市
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不会再买卖锦龙股份股票,亦不会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锦龙股份股票的情况
广发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在自查期间持
3有或买卖锦龙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累计买入累计卖出自查期末持股公司名称买卖时间账户
(股)(股)情况(股)广发证券
2023.05.03-202股权衍生品业
股份有限1538376015252076136384
4.09.23务部自营账户
公司对于上述广发证券股权衍生品业务部自营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卖
锦龙股份股票的行为,广发证券已出具说明,具体如下:
“本单位买卖锦龙股份股票的账户为股权衍生品业务部自营账户,系场外期权交易/场外收益互换交易过程中对冲风险需要而通过自营账户持股,不带有自营的择时、选股观点,不以博取股票上涨收益为最终交易目的,交易时未获知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信息。本单位从未悉知、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单位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本单位买卖锦龙股份股票。
本单位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隔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本单位上述股票账户买卖锦龙股份股票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单位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
相关各方及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
4票情形的上述主体出具的说明,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相
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形的上述主体
出具的说明等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
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说明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上述机构及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锦龙股份的股票未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
完整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前述买卖股票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本专项核查意见已披露情形外,本次核查范围内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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