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9股票简称:河钢股份公告编号:2024-060
债券代码:112999债券简称:19河钢01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4年11月25日
*债券兑付兑息日:2024年11月26日
*债券摘牌日:2024年11月26日
*债券最后交易日:2024年11月25日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9河钢01,债券代码:112999,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4年11月26日支付2023年11月26日至2024年11月25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25日,摘牌日为2024年11月26日,最后交易日为2024年11月25日。为确保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
2.债券简称:19河钢01。
3.债券代码:112999。
4.发行总额:本期债券发行总额15.00亿元。
5.存续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固定利率债券。
16.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本付息期内票面利率为4.08%。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
25日止。
8.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2019年11月26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20年至2024年每年的11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4年11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2.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
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14.本期债券登记、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本期债券“19河钢01”票面利率为4.08%,每手(面值1000元)兑付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040.80元(含税),其中本金1000元,利息40.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金额为1032.64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金额为 1040.80元。
三、债权登记日及兑付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4年11月25日。
2.债券兑付兑息日:2024年11月26日。
3.债券摘牌日:2024年11月26日。
4.最后交易日:2024年11月25日。
四、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兑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11月25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持有人。
2五、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兑付兑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兑付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兑付兑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以及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该实施期限由2021年11月6日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3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兰玉
咨询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
联系人:梁柯英
联系电话:0311-66770709
传真:0311-66778711
2.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咨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10
咨询联系人:李承睿
咨询电话:010-56052271
传真电话:010-56160130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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