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3证券简称:恒逸石化公告编号:2024-124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采用现场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9:15-
2024年11月18日15:00。
(二)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
1法有效。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7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83802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14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27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83795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13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7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8530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53%。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恒逸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此议案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1月2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持有“恒逸转债”的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85008278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04%;
反对336539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65%;
弃权58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0481103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592%;
2反对336539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935%;
弃权58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参股公司逸盛新材料提供关联委托贷款的议案》此议案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1月2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88093791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9%;
反对27655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8%;
弃权98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356661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23%;
反对27655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64%;
弃权98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3%。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此议案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1月2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88160275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2%;
反对1743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6%;
弃权4557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3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363309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22%;
反对1743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88%;
弃权4557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9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于野、竺艳;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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