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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塑科技:模塑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0 00:00 查看全文

股票代码:000700股票简称:模塑科技公告编号:2024-040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9日【星期三】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青路8号办公楼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克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97人,代表股份361289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5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

3471451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1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5人,代表股份14144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07%。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6人,代表股份141441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5人,

代表股份14144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0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665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3%;

反对458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弃权

16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20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882%;反对458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24%;弃权16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94%。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2、审议《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9427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48%;

反对1369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0%;弃权

49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3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82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404%;反对1369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797%;弃权49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99%。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玉恒律师、邰恬律师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模塑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0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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