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
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化”)控股的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障资金流动性,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
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部负责人、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及各控股子公司财务总监等。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由财务部具体负责对财务公司业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应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三条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存款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在财务公司存款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公司财务部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化解风险。
(三)领导小组应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财务部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定期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并从中国中化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财务部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建立存款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发生存款业务期间,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财务公司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通过以上措施以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第五条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
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条、第22
条、或第23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
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
(四)发生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于任何财政年度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
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八)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九)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和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带来安全隐患的任何事项。
第七条存款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
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八条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风险应急处理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应急处理小组;
(二)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针对出现的风险,应急处理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
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收回拆放的同业资金等,以规避相应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条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
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
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预案的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本预案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