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YUANLAW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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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4-55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
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
.
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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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石航空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嘉源·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登记资料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15名,代表股份382,324,9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79%.其中,中小股东
12名,代表股份3.845,9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4%(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
股份总数为股).873,100,876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股东资格证
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其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
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动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E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
议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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