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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石航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炼石航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22 00:00 查看全文

*ST炼石 --%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4

四、结论意见............................................律师事务所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中伦成律(见)字第124649-0001-250101号

致: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

1法律意见书

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5.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的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

议和《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月4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21日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2999号——

公司会议室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

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45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535307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44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投

3法律意见书

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106323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7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4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2898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668%。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7665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67%;反对4409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22%;弃权14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18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648%;反对4409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046%;弃权14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4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06%。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重整及预重整相关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7647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29%;反对44383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86%;弃权14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00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736%;反对44383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571%;弃权14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93%。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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