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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新能源:宝新能源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6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的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

地点、审议事项、登记事项等内容,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经济日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15:00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数【387734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7.8196】%。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人数共【628】名,代表股份数【53258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47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4.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现场或线上视频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

值、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掉期业务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变更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5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掉期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8753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246%;

反对12038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99%;弃权

20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019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188%;反对12038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2.6040%;弃权20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2%。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7523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33%;

反对3187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29%;弃权

281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89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859%;反对3187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9855%;弃权281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86%。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变更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6659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74%;

反对3345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87%;弃权

9871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25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642%;反对3345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2823%;弃权9871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35%。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广鹏见证律师:陈必成

见证律师:卢冠良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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