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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6号

中国证监会 03-20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26号

关于对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2月,你公司将合计约2,550万元资金转给你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华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截至2024年2月,宝丽华集团已向你公司归还上述款项。

你公司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3月13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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