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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城矿业: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2 00:00 查看全文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获公司2025年3月20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

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

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机制。

第六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

长任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1第七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

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

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互动易平台、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微

信、微博、博客、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条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

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主要责任人为本部门、本单位舆情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涉舆情职能部门、子公司是舆情核实、处置的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二条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及时记录舆情管理相关情况并归档备查。

2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真诚沟通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

保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高效协同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在舆情工作组统一领导下,应履职尽责、积极配合,稳妥、及时处理舆情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第十四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以及证券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应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六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了解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

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舆论扩大;

3(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措施制止相

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对于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相关媒体等,如其传播的舆论

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不利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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