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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用:2024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685证券简称:中山公用公告编号:2024-040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10月24日(星期四)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

24日(星期四)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星期四)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中山市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北座六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的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敬谊。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73人,代表股份

1861768.4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14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7248579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86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70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1369104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80%。

4.中小股东的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271人,代表股份

24305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60%。

5.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中

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8609109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5%;

反对7517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2%;

弃权1056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4485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23%;

反对7517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930%;

弃权1056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47%。

2表决结果:议案审议通过。

(二)关于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8609743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9%;

反对7141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9%;

弃权799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5118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329%;

反对7141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383%;

弃权799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88%。

表决结果: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郑海珠、胡源

(三)结论性意见: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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