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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兴能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信披违法被罚款400万元

证券时报网 02-17 19:13

去年11月,远兴能源(000683)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2月17日晚间,远兴能源宣布收到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远兴能源存在的违法事实包括,未按规定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

2009年12月10日,远兴能源等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能源”)签订协议,约定公司向中煤能源转让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大矿业”)51%股份。之后协议各方根据约定按持股比例对蒙大矿业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后公司持有蒙大矿业34%股份,同时约定基准日(2009年6月30日)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当由蒙大矿业承担的矿权价款由原股东方承担。

2020年12月21日,乌审旗国资公司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蒙大矿业,请求以乌审旗国资公司2016年的追溯性评估报告为依据,判令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1.06亿元,诉讼标的金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32%。2021年11月17日,乌审旗国资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蒙大矿业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2.23亿元。

2021年12月30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2.23亿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35%。

基于《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蒙大矿业与乌审旗国资公司上述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也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2022年4月12日才首次披露。

证监会指出,远兴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宋为兔,应当知悉蒙大矿业重大诉讼事项,参与审议公司2021年半年度、2021年年度报告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相关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孙朝晖,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纪玉虎,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告显示,远兴能源、宋为兔、孙朝晖、纪玉虎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申辩意见,其中包括“案涉诉讼未达公司应当披露的参股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披露标准,未对上市公司及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及宋为兔、孙朝晖、纪玉虎未参与蒙大矿业案涉诉讼应诉工作,宋为兔、孙朝晖、纪玉虎也不在蒙大矿业任职”等,并据此请求不予或减轻处罚。

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采纳公司、宋为兔、孙朝晖、纪玉虎对违法事实认定中个别文字表述调整的申辩意见,已在决定书中予以体现,上述调整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和量罚结论。对公司、宋为兔、孙朝晖、纪玉虎提出的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决定:

一、对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宋为兔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三、对孙朝晖、纪玉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对于此次行政处罚事项,远兴能源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致歉,公司同时强调称,目前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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