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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东方电子董事会通讯表决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3 00:00 查看全文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通讯表决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通讯表决的议事行为,保证董

事会会议依法进行,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并进行表决的董事会会议。

第三条通讯表决是指董事对董事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经指定的信息传递方式而行使表决权的行为。

第四条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其会议通知发出的形式由《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则决定;通知的内容除《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则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会议表决形式;

(二)会议召开时间与日期;

(三)表决票投递方式及其送达时效。

第五条董事会的会议表决票的格式由公司制作,其栏目及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

(一)会议名称(全称);

(二)提交表决的议案文件名(全称);

(三)董事姓名;

(四)表决意见栏及发表该意见的日期;

(五)董事的亲笔签名栏;

(六)在表决票上作表决具结的记号,以及表决票投递方式及送达时效的备注。

第六条董事会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的,应当将会议的通知和议案一

并送交全体董事。送交的形式可通过微信、电子邮箱送达或邮寄。第七条董事会会议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必须在表决票上发表同意、反对、弃权中的一种表决意见。

第八条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因故未出席会议: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指定方式的信息传递条件的;

(三)出现其他无法发表审议意见或表决意见的情况的。

第九条经董事签署的表决票和会议决议,应当在董事会召开当日17:30

之前以微信、电子邮件或专人形式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同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送达公司归档。

前款表决票由电子邮件送出的,以邮件发出时间为送达时间;由专人送达的,以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

第十条董事会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则的规定,完整地作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由记录人签名确认,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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