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通讯表决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通讯表决的议事行为,保证董
事会会议依法进行,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并进行表决的董事会会议。
第三条通讯表决是指董事对董事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经指定的信息传递方式而行使表决权的行为。
第四条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其会议通知发出的形式由《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则决定;通知的内容除《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则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会议表决形式;
(二)会议召开时间与日期;
(三)表决票投递方式及其送达时效。
第五条董事会的会议表决票的格式由公司制作,其栏目及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
(一)会议名称(全称);
(二)提交表决的议案文件名(全称);
(三)董事姓名;
(四)表决意见栏及发表该意见的日期;
(五)董事的亲笔签名栏;
(六)在表决票上作表决具结的记号,以及表决票投递方式及送达时效的备注。
第六条董事会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的,应当将会议的通知和议案一
并送交全体董事。送交的形式可通过微信、电子邮箱送达或邮寄。第七条董事会会议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必须在表决票上发表同意、反对、弃权中的一种表决意见。
第八条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因故未出席会议: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指定方式的信息传递条件的;
(三)出现其他无法发表审议意见或表决意见的情况的。
第九条经董事签署的表决票和会议决议,应当在董事会召开当日17:30
之前以微信、电子邮件或专人形式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同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送达公司归档。
前款表决票由电子邮件送出的,以邮件发出时间为送达时间;由专人送达的,以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
第十条董事会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则的规定,完整地作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由记录人签名确认,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