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
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或传送的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或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报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后,视情况的重要程度,分别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指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披露。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1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
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3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以及公司内部参与重
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
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10、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11、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一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4第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或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按有关监管规定,及时澄清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内部涉及公司信息相关知情人,在经办相关事宜中,涉及有内幕信息发生,无论知晓情况程度,均应首先负有保密责任,同时应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应认真核查尚未公开信息的信息保密状态,应提醒内幕
信息知情人并向其发送《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提示函》(详见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2),并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告的信息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表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
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
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以便对内幕信息产生的各个环节加以核实,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
5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
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内
幕信息登记的情况进行及时处理,需将相关内幕信息对外报披露送或监管部门备案时,应报请董事会审核。如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同时,按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相关情况同时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二十二条对于内幕信息在公司及事业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之间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6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
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
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7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查
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按要求及时向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
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8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提示函
附件2: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表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9附件1: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提示函
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并__________同志:
我公司根据贵单位要求报送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文件名称)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密要求。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
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告披露或已经公告披露该信息。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贵单位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
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果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我公司股票,将构成内幕交易,监管部门将会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4、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
立即通知本公司采取补救措施。
5、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泄露所报送的重大信息致使本公
司受到重大影响及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说明:
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后反馈给业务报送人员或传真至:(0537)2340411
10附件2: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提示函:
1、;
2、;
3、;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证件证件知情与上市所属亲属关亲属关知悉内知悉内知悉内知悉内登记登联系通讯所属单职关系股东
/名国籍类型号码日期公司关单位系人姓系人证幕信息幕信息幕信息幕信息时间记手机地址位类别
务*类型*代码
称****系**名件号码地点*方式*内容阶段**人****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或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
非你公司同时公告披露或已经公告披露该信息。
3、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你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
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
11买卖你公司股票。
4、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
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5、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签收人:(签字)
单位名称:(公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12附表1: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山推股份公司代码:000680报备时间:年月日姓名证件证件知情与上市所属亲属关亲属关知悉内知悉内知悉内知悉内登记登联系通讯所属单职关系股东
/名国籍类型号码日期公司关单位系人姓系人证幕信息幕信息幕信息幕信息时间记手机地址位类别
务*类型*代码
称****系**名件号码地点*方式*内容阶段**人****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时,“关系类型”栏填“本人”,“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无需填写;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直接知情人的亲属时,“关系类型”栏填相应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栏分别填高管的姓名、证件号码。
注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使用的条款。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