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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友谊(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唐昆、于晓荷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召开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大连友谊(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和信息等真实、准确、完整
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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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后,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2024年5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l
证券交易所网站完成了本次议案相关内容公告,并发布了《大连友谊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
程序及时间、投票代码、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
系电话及联系人、授权委托书样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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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12日14时30分在辽宁省大连市沙河℃
区星海广场B3区35-4号公建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1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12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1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6月12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股东同一表决权通过
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2.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李剑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以及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名,所持
股份102,560,6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768%.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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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被代理的股东,系2024年6月5日(股权登记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经核查,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
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上述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
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
票.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即《关于补选公
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审议事项一致,不存
在会议现场临时修改议案、提出新增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十
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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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02,397,6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快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11%;
反对16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2,397,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3.6344%;
反对16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6.365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投票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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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友谊(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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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庸昆
于晓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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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于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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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