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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天海龙: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677股票简称:恒天海龙公告编号:2024-007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第十

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号”)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

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根据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其

中第一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要求,公司决定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

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

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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