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76证券简称:智度股份公告编号:2024-055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51号(北门)霱公府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陈志峰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28人,代表股份2709039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2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28人,代表股份2709039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23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25人,代表股份215870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25人,代表股份215870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23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代行)通过现场及远程通讯方式出席或委托
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王振律师和周德芳律师通过现场及远程通讯方式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5699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76%;
反对67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5%;弃权
6606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4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530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204%;反对67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1190%;弃权6606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06%。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4388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92%;
反对78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8%;弃权
679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219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131%;反对78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3.6369%;弃权679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4047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6%;
反对8153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0%;弃权
683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878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553%;反对8153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7769%;弃权683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78%。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4211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6%;
反对8020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0%;弃权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807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042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311%;反对8020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7152%;弃权6807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37%。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1609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66%;
反对10266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0%;弃权
716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439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256%;反对10266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7559%;弃权716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85%。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4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6980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9%;
反对8059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5%;弃权
399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811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138%;反对8059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7333%;弃权399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29%。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6410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38%;
反对86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5%;弃权
4027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241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498%;反对86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3.9843%;弃权4027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59%。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4259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3%;
反对1384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11%;弃权
1093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089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208%;反对1384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4144%;弃权1093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48%。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振周德芳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