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2证券简称:上峰水泥公告编号:2024-068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8日下午14:30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738号西溪乐谷创意产业
园 1 幢 E 单元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9月18日上午9:15-15:00的任意时间。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俞锋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7人,代表股份559310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9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432429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8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4人,代表股份160675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9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4人,代表股份160675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4人,代表股份160675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092%。
除上述股东(或其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经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新增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5574352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47%;
反对16899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1%;弃权
185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3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192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289%;反对16899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177%;弃权185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4%。
2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胡洁、张艺潆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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