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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鸿: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06 00:00 查看全文

ST金鸿 --%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5-020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164889755.51元(暂计至2024年12月31日)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案件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鸿控股”)近期收到北京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因公司合同纠纷,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及子公司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衡阳国能置业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以及前控股股东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法定代表人:李长伟,总经理

(2)被告:

被告一: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威

被告二: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

住址:湖南省衡阳县界牌镇白象村太平组

法定代表人:龙益国

被告三:衡阳国能置业有限公司

住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演武坪北壕塘14栋

法定代表人:魏国

被告四: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山东省秦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拥军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曹景辉

被告五: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

住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金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肖鹤昊

被告六: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45房间

法定代表人:胡春生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15 金鸿债”债券本金 34688115 元、“16 中油金鸿 MTN001”债券本金 38500000 元;

(2)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15 金鸿债”债券利息;“16 中油金鸿 MTN001”债券利息;

(3)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15 金鸿债”违约金;“16 中油金鸿 MTN001”违约金;

(4)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保全保险费、律师费);

(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本金、利息、违约

金、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第1-3项诉讼请求金额共计164889755.51元(暂计至2024年12月31日)

(6)判令在上述第 1 至 4 项诉讼请求(“15 金鸿债”及“16 中油金鸿 MTN001”债券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中的全部款项范围内,原告对(湘自然资)采抵字「2021」第0003号《采矿权抵押备案证明》项下的抵押采矿权、湘

(2021)衡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8987号、湘(2023)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3016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

有优先受偿权;对编号为27033983003418331148《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质押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

五、被告六共同承担。

3、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5年8月27日,被告一公开发行了“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为“15金鸿债”;起息日为2015年8月27日,票面利率为

5%。

2016年1月15日,被告一公开发行了“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为“16 中油金鸿 MTN001”;起息日为 2016 年 1 月

15日,票面利率为5%。

随后,原告持有面值为 90099000 元的“15 金鸿债”债券、面值为 100000000元的“16 中油金鸿 MTN001”债券。

因被告一未按期向原告足额偿还“15 金鸿债”及“16 中油金鸿 MTN001 的债券本金及利息,构成实质违约。

原告以公司债券纠纷为案由,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起诉被告一,案号分别为(2018)吉民初84号、(2018)吉民初85号。在两案审理过程中,经吉林高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五、被告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五、被告六对于被告一对原告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吉林高院出具两案民事调解书。

但,被告一并未履行上述两份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

2018年11月、2019年1月、2020年8月,被告一与全体“15金鸿债”“16中油金鸿 MTN001”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原告、及未以公司债券纠纷为案由起诉过被告一的其他债券持有人,以下简称“全体债权人”)统一陆续签署了关于“15金鸿债”“16中油金鸿 MTN001”的《债务和解协议书》《债务和解协议(更新版)》。

2021年1月,原告作为全体债权人的代表,与被告二签署《关于“15金鸿债”及“16 中油金鸿 MTN001”债务清偿之抵押担保协议》,将被告二持有的采矿权及不动产抵押给原告,作为债务清偿的担保,并已办理相关抵押权登记。

2023年8月,被告一与全体债权人统一签署了关于“15金鸿债”及“16中油金鸿 MTN001”的《债务和解协议(三)》,制定新的债务清偿方案。

同时,原告作为全部债权人的代表,与被告三、被告四分别签署《关于“15金鸿债”及“16 中油金鸿 MTN001”债务清偿之抵押担保协议》,将被告三、被告四持有

的不动产抵押给原告,作为债务清偿的担保,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

2023年9月28日,原告作为全部债权人的代表,与被告四签署《关于“15金鸿债”及“16 中油金鸿 MTN001”债务清偿之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将被告四持有的对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的数额为99588782.61元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原告,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同日,被告四出具《担保函》,为全部债权人基于《债务和解协议(三)》而享有的债权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止目前,被告一未按照上述《债务和解协议(三)》的约定,按期向原告足额偿还“15 金鸿债”的剩余债券本金 34688115 元、“16 中油金鸿 MTN001”剩余债券本金38500000元,及相应利息。

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立即支付“15 金鸿债”与“16 中油金鸿 MTN001”的剩余

债券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164889755.51元(暂计至2024年12月31日),以及承担原告主张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同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上述诉讼暂定于2025年5月8日开庭。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暂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对相关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鉴于公司涉及诉讼后期可能会导致相关资产查封(冻结)的风险,可能会对公司业务正常开展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并影响当期利润。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特此公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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