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证券代码: 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5-011
债券代码:112,276债券简称:15金鸿债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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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
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2015年度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
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发行人”、“金鸿控股”或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
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
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集项行为的推荐意
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任何
内容据以作为渤海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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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
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金鸿债,112276.SZ.
3、发行主体: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8亿元.
5、发行期限:5(3+2)年.
6、票面利率:6.00%(已通过债务清偿方案调整至
4.75%).
7、起息日:2015年8月27日.
8、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9、发行时信用级别: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
为稳定”,“15金鸿债”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0、债券受托管理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
(一)根据发行人2025年1月15日披露的《金鸿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
008),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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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出具的(2024)冀0582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京民终1212号《民事裁定书)和
(2024)京民终1213号《民事裁定书》;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
(2024)京74民初5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和(2024)京74民
初6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1、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
金鸿控股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
控股子公司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河金
通)及参股股东沙河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到纷
向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行人于2024年4月23日披
露了《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16)0
案件二:
因公司债券交易到纷,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金
融法院对金鸿控股及子公司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衡阳
国能置业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起诉
讼,发行人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了《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于2024
年8月16日披露了《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
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2、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案件-:
(1)相关诉讼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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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金鸿控股与控股子公司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的
另一方股东就沙河金通的未来发展存在产重意见分歧导致金鸿
控股自2021年度丧失对沙河金通的控制权.导致原告无法行使
对金通公司的经营管理、查阅账摊等股东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事项
向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及参股股东沙河市建设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受理法院为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2)诉讼进展相关情况
该案于2024年4月被法院受理并于2025年1月收到法院民事
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置备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
2024年3月31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查阅、复制;
@被告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置备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
2024年3月31日止的会计账摊、会计凭证供原告中油金鸿华东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查阅;
③被告沙河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提供2016年2月(001-073)记账凭证1本、2016年4月(001-
046)记账凭证1本、2016年4月(047-083)记账凭证1本、2016年8
月(001-029)记账凭证1本、2016年8月(030-070)记账凭证1本、
2017年6月(001-035)记账凭证1本、2017年9月(001-035)记账凭
证1本、2017年9月(036-072)记账凭证1本、2018年2月(00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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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1本、2018年5月(001-030)记账凭证1本、2018年5月
(031-067)记账凭证1本、2018年8月(001-052)记账凭证1本、
2018年9月(001-038)记账凭证1本、2018年10月(001-034)记账
凭证1本、2018年11月(001-040)记账凭证1本,以上共计15本记
账凭证供原告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查阅;
④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述材料由原告中油金鸿华
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共同
在被告沙河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正常营业时间的办公区域
内进行查阅,包括在原告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场的
情况下由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
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贵辅助进行,查阅时间为三十
个工作日;
驭回原告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案件二:
(1)相关诉讼情况介绍
本次诉讼涉及两个案件,分别是因金鸿控股发行的15金鸿
债与16中油金鸿MTN001未能如期足额偿付本息,造成违约.大
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代表对发行人和发行人的担
保方提起诉讼.受理法院均为北京金融法院.
(2)诉讼进展相关情况
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
公司就上述两个案件提出管转权异议申请,北京金融法院于
2024年5月27日对管转权异议开庭审理,发行人于2024年8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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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北京金融法院关于上述两个案件的民事裁定书,截定致回原
告大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北京
市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裁定驭回上诉.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衡阳国能置业有限公
司、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向北京
金融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由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已被生效裁判致回,
2025年1月10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截定.
3、影响分析
根据发行人公告,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发行人对相关子公司股权的所
有权发生变更.
(二)根据发行人2025年1月16日披露的《金鸿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及聘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相关情
况如下:
1、人员变动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保障公司有效决策和平稳发展,经发行人控股股东
提案,2024年12月27日,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2024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同意将股东提交的提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025年1月13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十一届监事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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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代表监事,2025年1月14日,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察》、《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监事会
非职工监事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届监
事会提前完成换届.2025年1月15日,发行人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郭韬先生为公司第十一
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
案》等议案,第十一届监事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选
举朱爱炳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等议案.
(1)董事会换届情况董事第十届董事第十一届董事
董事长-郭韬
副董事长郭韬-
非独立董事-李蕾
非独立董事袁志虎叶桐
非独立董事焦玉文李文鹏
非独立董事许宏亮-牛威
非独立董事张绍兵张绍兵
独立董事张惠伟陈立新
独立董事杨杰姚宪弟
独立董事消晓兰管雪青
(2)监事会换届情况监事第十届监事第十一届监事
监事会主席朱爱炳朱爱炳
非职工监事李方李方
职工监事韩瑜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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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3)高级管理人员换届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第十届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届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袁志虎叶桐
副总经理邓杰邓杰
副总经理焦玉文王世惠
财务总监许宏亮牛威
董事会秘书焦玉文郭韬(代为履行)
总会计师张绍兵张绍兵
根据发行人公告,本次董事会暂未选举副董事长及聘任董
事会秘书,暂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发行人将按照相
关规定尽快完成副董事长的选举及董事会秘书职任等相关工
作.发行人第十一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详
见发行人公告.
发行人表示:将于近期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上述相关人员
变动事项属于公司经营中的正常事项,对公司治理、日常管
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不构成重大影响,对董事会、监事会
决议有效性无影响:上述人事变动后,董事、监事、董事长的
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2025年1月17日披露的《金鸿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5-010),相关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1)原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原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系前任董事会秘书焦玉文先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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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原因与相关决策程序
发行人第十届董事会已换届完成,第十一届董事会新任董
事已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5年1月15日,
发行人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
郭韬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因发行人尚
未聘任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职责暂由董事长郭幅先生代为履行.
根据发行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因此原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变更为郭韬先生.
(3)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郭韬,男,汉族,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本科学历.2000年7月至2012年1月,任职于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债权管理部科员、副主任科员,法
律事务部主任科员、高级副经理;2012年1月至2016年4月,任
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管理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任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
规部总经理、职工监事;2017年4月至2022年2月任长城新盛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保金部总经理、职工监事;2022年2月至
2024年4月任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特殊资产部总经理、职
工监事;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任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代为履行发行人董事长职
务;2025年1月15日起任发行人董事长.
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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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218号金鸿控股16
层
邮编:421000
电话:0734-8800669
传真:0734-8133585
电子邮箱:jhkg669@163.com
2、影响分析
根据发行人公告,本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员变更系公司
正常运营中的人员变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
公司经营中的正常事项,对公司治理、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
偿债能力不构成重大影响.
渤海证券提醒投资者注意查阅金鸿控股于2025年1月15
日至2025年1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披
露的上述公告.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及相关联系方式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渤海证券作为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
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积极履行
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
则》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
事务报告.渤海证券将持续密切关注其他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
付情况、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将持续对金鸿
控股整体经营情况、资金的流动性状况及未来的偿债安排进行
关注,并将产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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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
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特此提请
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
独立判断.
(二)联系方式
发行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218号金鸿控股
16层
联系人:许莹
联系电话:0734-8800669
债券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宁汇大厦A座
联系人:李情
联系电话:022-28451139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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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油金鸿能源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
盖章页)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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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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