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加强银信业务监管,规范商行和信托行为
银监会12 月22 日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别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双方规范银信类业务。《通知》首次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的定义,明确银信业务中银行和信托的行为和权责界定,禁止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等领域,并提出了加强银信类业务监管的要求。
首次明确银信通道业务定义,将信托收益权纳入银信合作管理范围
《通知》明确银信通道为“信托资金或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并将信托收益权首次纳入银信合作的监管范围。此前72 号文对银信理财业务实施总量监管,要求融资类业务占比不超过30%,并在7 号文中要求银信表外业务转表内。但银信通道通过信托收益权的方式绕开监管,增加嵌套和交叉金融风险,信托业协会披露截至2017Q3银信合作规模5.43 万亿元,我们预计实际信托通道规模约10 万亿元,对应信托收入约50 亿元左右。预计未来信托通道规模增长承压,但对行业利润影响有限。
银行延续穿透监管导向,新增名单制管理考验信托主动管理能力
《通知》进一步明确银信业务应按照要求穿透管理,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并结合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提资本和拨备。“三三四”检查以来,商业银行持续落实穿透监管要求,加强拨备及资本计提力度,符合监管导向,此项规定为前期监管延续。此外,《通知》新增要求银行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综合考虑信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和专业投资能力,未来银信合作中对于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将提出更高要求。
信托不得违规投向房地产等限制领域,顺应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2016 年以来的数次信托业检查中强调房地产信托的合规检查,本次《通知》重申“应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目前房地产信托的主要规定包括(1)需满足“四三二”原则;(2)不得向房地产开发商发放流贷或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流贷用于房地产开发;(4)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等。信托业协会披露截至2017Q3 资金信托投向房地产规模2.07 万亿元,考虑到《通知》主要限制违规投向,且此前银监会多次发文强调对房地产信托的监管,我们预计未来规模增速承压,但总体平稳过度。
规范信托公司行为,引导信托主动管理转型
《通知》明确信托公司(1)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2)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3)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要求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鼓励信托转变发展形势,通过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提高管理能力,为委托方银行提供实质金融服务,立足信托本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行业转型升级分化持续,主动管理能力强、资本实力雄厚的信托公司优先受益,推荐中航资本、经纬纺机、爱建集团。
风险提示:监管政策方向变动、改革推进不及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