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银监会和民政部联合出台《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明确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等多项促进措施,进一步规范慈善信托、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慈善信托规制体系建立,统一监管尺度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慈善信托规制体系建立。《办法》涵盖了总则、慈善信托的设立、备案、管理和处分、变更和终止、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法律责任、附则等九个方面的内容。与去年出台的《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相比,《办法》在政策科学性、操作性、全面性等方面都更加完善,对慈善信托备案后的中后端包括财产管理、变更、终止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也解决了16年9月《慈善法》实施以来各地民政部门缺乏统一监管尺度的问题。
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保基金,税收优惠待解《办法》第六章提出多项促进措施拟促进慈善信托发展,包括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鼓励各地政府出台相关的促进措施。但税收优惠尚无具体方案。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保基金+监管评级加分等多项措施彰显监管部门鼓励信托公司从事慈善信托的良苦用心,引导慈善插上信托的翅膀!
投资限于低风险资产,或影响慈善信托投资活动《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慈善信托财产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但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另有规定”仅限于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并未提及慈善组织,可见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时的投资范围被限定在该条列举的低风险资产范围内。对于以投资和灵活性见长的慈善信托而言,这无疑会对慈善信托的投资管理活动造成限制。
引导行业发展创新业务,建议关注五矿资本
自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施行以来,共成立慈善信托32 笔,实收信托规模约1.24亿元,涉及扶贫、教育、留守儿童等多个慈善公益领域。《办法》将确保慈善信托规范化、阳光化运行,引导信托行业在“压通道、去杠杆”的监管态势下主动管理转型,发展创新业务。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行业转型升级步伐正在加快,关注行业探索和发展,把握优质个股机会。推荐估值修复的五矿资本、市场化机制灵活的爱建集团、国改预期较强的经纬纺机和业绩白马安信信托。
风险提示:监管不断升级;通道业务承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