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鄂天明 FY[2024]第[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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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027-85496492027-85355631
网址:www.hbtianming.com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鄂天明 FY[2024]第[019]号
致: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司《公司章程》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受贵司委托,指派本所魏维律师和金爱恒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1.根据2024年5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2024 年 5 月 28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时30分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四路62号湖北广电网络大厦以现场表决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
方式、出席对象、投票方式、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61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3229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348%。其中:
3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066632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561%。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1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566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7%。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合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为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股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统计。
4合计表决结果及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湖广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5069424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50%;反对62871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7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2520%;反对62871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4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5096452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16%;反对31297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98%;弃权
45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98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5.4136%;反对3129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47.6632%;弃权4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923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
5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
由出席会议的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自加盖本所公章和本所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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