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3股票简称:永安林业编号:2024-071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5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638号煤业大厦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锦程先生
(六)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5人,代表股份933255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1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1062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1人,代表股份22635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2人,代表股份22801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6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1人,代表股份
226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3%。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2议案1:关于解决南安雄创利润补偿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102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92%;反对118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8%;弃权4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6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492%;反对118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921%;弃权4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87%。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并注销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158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92%;反对11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90%;弃权2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同意1112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8.8052%;反对11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922%;弃权2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26%。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敏、张晓萌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4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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