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1证券简称:长春高新公告编号:2024-102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9月27日下午2:45;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4年9月27日上午9:15至当
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4年9月27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海容广场B座(东蔚山路与震宇街交汇处)27层报告厅。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姜云涛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02290989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2372500股,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918489股。
1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02人,代表股份900231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1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52947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81人,代表股份84728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86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90人,代表股份86077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
135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80人,代表股份84718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8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
案: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4年——2026年)》
总表决情况:同意89009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90%;反对363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7%;
弃权1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96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612%;反对363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94%;弃权1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94%。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确认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9496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48%;反对380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8%;
2弃权1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6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80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800%;反对380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15%;弃权1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5%。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确认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560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7%;反对367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4%;
弃权15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86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474%;反对367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40%;弃权15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86%。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确认监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9433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13%;反对376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1%;
弃权15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78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75%;反对376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97%;弃权15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2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3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哲、孙小鹏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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