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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14 查看全文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和健全分红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1、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亦可采用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监事的意见。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以及未

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影响等外部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本规划具体事项

11、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且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2024年至2026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股东分红规划的决策机制和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市场环境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制定年度或

2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计划。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分红规划进行调整的,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分红规划将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

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2、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

制订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未来三年(2024-2026年)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

3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

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调整时亦同。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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