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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科: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2 00:00 查看全文

*ST金科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简称:*ST 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5-043 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披露进展情况的重大诉讼案件共三件:案件一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案金额约6.79亿元,公司已于2024年5月11日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号),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被告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案件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案金额约13.63亿元,公司已于2024年7月

27日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7号),法院一审判决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金科大酒店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案件三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案金额约3.7亿元,公司已于2024年7月20日、2024年9月21日及2025年2月

8日分别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号)、《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9号)、《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号),现案件三已进入执行阶段。

本次披露的案件一、案件二尚未审理完结,对公司利润金额造成的影响尚

不确定;本次披露的案件三已进入执行程序,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重大案件进展情54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进展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公司近日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

送达的(2024)冀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获悉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起诉唐山金梁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金梁昱”)、

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梁”)、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金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

唐山中院一审审理完毕,判决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讼请求,被告上海中梁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本案基本案情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1日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号)。

案件二:公司近日收到成渝金融法院送达的(2024)渝87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获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起诉重庆金科中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中俊”)、重庆金科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大酒店”)等11家公司控股子公司、黄红云、重庆合易可商业管理

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成渝金融法院一审审理完毕,判决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讼请求,被告金科大酒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

本案基本案情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7日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7号)。

案件三:公司近日收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仙法院”)2025湘1003执122号《执行通知书》,获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起诉湖南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郴州弘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弘景”)、长沙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54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基本案情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0日、2024年9月21日及2025年2月8日分别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号)、《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9号)、《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

019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一:本案已经唐山中院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唐山金梁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约6.03

亿元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0.54亿元,并自2024年1月1日起,以欠付的借款本金约4.4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12%计算罚息,以欠付的借期内利息0.37亿为基数,按照年12%计算复利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自2024年1月1日起,以欠付的借款本金1.58亿元元为基数,按照年12%计算罚息,以欠付的借期内利息0.12亿元为基数,按照年12%计算复利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唐山金梁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9.76万元。

(三)原告对被告唐山金梁昱提供的抵押物就上述抵押物依法处分后的价款

在1.6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重庆金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50.7463%的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金梁昱追偿。

(五)被告上海中梁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49.2537%的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金梁昱追偿。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2.5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金梁昱负担。被

54告重庆金科、被告上海中梁按上述第四、五项所述比例与被告唐山金梁昱共同负担。

案件二:本案已经成渝金融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重庆金科中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11.99亿元、截止2024年5月10日的利息约1.64亿元、自2024年5月11日

起至2024年7月23日止的利息(以欠付本金11.99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的标准计算)、自2024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罚息(以欠付本金11.99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的标准计算)、自2024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复利(以欠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重庆金科中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万元。

(三)原告对被告重庆金科中俊享有抵押权,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以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黄红云、重庆金科大酒店等5家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被告重庆金科

中俊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对部分被告基于股权质押产生的质权,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

权范围内,以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案件受理费685.69万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案件三:本案已经苏仙法院执行立案,内容如下:

本案(2024)湘1003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责令被执行人履

行生效判决载明的支付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单项

54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一、案件二尚未审理完结,对公司利润金额造成

的影响尚不确定。案件三已进入执行程序,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重大案件的相关进展,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2、上诉状;

3、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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