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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股份: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0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临时受托

管理事务报告债券简称债券代码

20泰达 01 149081.SZ

债券受托管理人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5层)

2025年1月重要声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或“受托管理人”)的承诺或声明。一、债券基本情况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根据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387号”文核准,发行了“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债券简称“20泰达01”),起息日为2020年3月

25日,发行规模3.56亿元,期限5年期,附第3个计息年度末发行

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20泰达01”票面利率为7.00%。目前债券尚在存续期内,债券余额为0.4530亿元。

二、本次重大事项发行人于2025年1月8日披露了《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二级子公司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泰达发展”)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案件材料,扬州金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金丰置业”)因委托代建合同纠纷起诉扬州泰达发展(被告一)、扬州市广陵新

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市广新集团公司”)(被告二)和扬州市广陵新城管理委员会(被告三)。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扬州金丰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一)、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扬州市广陵新城管理委员会(被告三)

(二)案件事实

被告一系被告三委托的广陵新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被告二系被告三委托的项目付款责任主体,原告系被告一委托的拆迁安置房代建主体。

2012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广福花园拆迁安置小区建设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代建协议》),由被告一将广福花园项目四期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委托原告实施。《代建协议》约定被告一应当负责协助以原告名义取得划拨用地、立项、申报建设等各项手续,原告在办妥施工许可证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代建工作并交房,被告一按照竣工验收之日付50%、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付30%、交付之日起24个月内付20%余款的方式付款。

原告实际于2016年12月9日竣工,将房屋交付被告安置拆迁户。经结算,代建总价594956159元,但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时间付款。

2020年7月1日,被告二、三向原告出具《承诺函》,加入被告一的债务。

目前两被告亦未履行给付未付工程款的义务。《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扬州市广新集团公司和扬州市广陵新城管理委员会向扬州金丰

置业承诺:按扬州金丰置业与扬州泰达发展于2012年5月11日签

订的《代建协议》所有条款由扬州市广新集团公司直接与扬州金丰置业继续履行;扬州泰达发展未支付的工程款由扬州市广新集团公

司代为支付;所有未按《代建协议》约定按时支付的工程款延期利息都由扬州市广新集团公司认可并支付。

以上为案件原告诉状、证据材料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三)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共同给付项目代建资金529215332元(其中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10月21日,此后按照欠付本金348397253.1元的 4 倍 LPR 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款日)。

三、影响分析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本次重大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人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发行人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进展,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方正承销保荐作为“20泰达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将及时跟进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提示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示发行人采取积极应对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就发行人上述重大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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