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的说明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现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监事会已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主体资格、拟定参加对
象的确定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核实,认为:拟定的持有人主体资格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和完善公司激励机制,有效调动公司
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全体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建立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