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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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非凡律法字第25号
致: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邵长富、王振兴出席格力电器于2024年8月19日召开的格力电器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
并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格力电器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8月3日公告《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决定于2024年8月19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4年8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对相关议案、通知进行了公告。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参会方式、网络投票操作流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上述通知中所述的股东大会已于2024年8月19日下午15: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及其他事项同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1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8月19日9:15~15:00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登记手续及投票文件,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5933460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48%。除上述股东以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61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820365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952%。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如下:
议案一、《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议案二、《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除已经公告的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也没有审议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赞成票数议案名称赞成票数占比议案一、《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
264267183098.7773%并注销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议案二、《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100807671460.4584%的议案》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100836536660.4757%事宜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2以上通过,其中议案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生效。
(以下无正文)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邵长富
经办律师:王振兴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