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zse.cn,下同)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下同)披露的《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4.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2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十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同意拟于2024年5月24日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
2024年4月2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4日14:00时在山东省邹平市西王
工业园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辉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
09:15~09:25、0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
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3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
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118712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20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4484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4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0035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9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3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363196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85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
4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42747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87%;反对17716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303%;弃权2733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9585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4560%;反对1771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66%;弃权
2733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74%。
2.《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42747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87%;反对15284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850%;弃权5165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3%。
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9585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4560%;反对15284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62%;弃权
516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78%。
3.《公司2023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42747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87%;反对16249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030%;弃权419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9585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4560%;反对1624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08%;弃权
41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32%。
4.《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43687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62%;反对17250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216%;弃权2259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0525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6649%;反对1725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31%;弃权
225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0%。
5.《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44087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37%;反对16850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6数的0.3142%;弃权2259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0925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7537%;反对1685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42%;弃权
225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0%。
6.《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44087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37%;反对16850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142%;弃权2259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0925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7537%;反对1685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42%;弃权
225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0%。
7.《公司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29585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560%;反对2044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54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9585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4560%;反对20449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就本议案的审议,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永华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78.《公司关于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534170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92%;反对18834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512%;弃权2659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8541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2240%;反对18834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51%;弃权
265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09%。
9.《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42347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12%;反对17250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216%;弃权3599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9185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5.3671%;反对1725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31%;弃权
359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98%。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29657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78%;反对630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1751%;弃权3599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3411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5.1960%;反对630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042%;弃权
8359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98%。
11.《关于公司与西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之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417667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078%;反对3196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1033%;弃权4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766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2.8078%;反对31967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33%;弃权
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9%。
就本议案的审议,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永华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中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9(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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