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郭子斌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137号
郭子斌:
2023年12月1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书》(2023吉01民初127号),判决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发展)原控股股东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源)以其所持9086万股万方发展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9.18%)变卖后所得价款,用于偿还万方源相关债务本金7.35亿元、利息(包括逾期利息)以及违约金。2024年1月2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上述《民事判决书》。万方源在收到《民事判决书》后,未及时通知万方发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3月5日才书面告知万方发展上述事实。
万方发展在知悉相关事项后,于2024年3月12日在《关于公司大股东质押违约处置的提示性公告》中对外披露上述判决情况。
万方源持有万方发展股份占总股本的29.18%,其中26%的股份已
1于2021年8月委托给万方发展目前控股股东白山市惠德实业有
限责任公司行使,若上述判决履行完毕,可能导致万方发展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你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4.2条第一项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1.2条、第3.3.32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万方发展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本所希望你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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