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修订)
(2024年10月24日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1-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成员中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委员会指定人选担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
-2-(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就上述职权范围内向董事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建议应最终在董事会会议上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两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及监事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议事方式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一致。
-3-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初步审查意见和提出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