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修订)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行为,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主席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监事会。公司全体监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监事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1-第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监事会。
第五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凡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任何情形的,不得担任监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的任期与股东代表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
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2-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监事会的召集和通知
-3-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议事和表决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五条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或现场加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4-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与公司存续期限相同。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缺席监事的人数、姓名和理由;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有关监事反对和弃权的理由。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
-5-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三)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缺席监事的人数、姓名和理由;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有关监事反对和弃权的理由;
(五)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条监事会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之附件,与公司章程具有同
-6-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