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文伽、王晓晨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年1月21日再次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1月21日在公司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田少平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1人,代表股份3345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04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6人,代表股份32847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6人,代表股份32847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6人,代表股份
32847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一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7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55%;反对47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149%;弃权4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96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170%;反对47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09%;弃权4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21%。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部通过。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武文伽
经办律师:武文伽王晓晨
2025年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