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德宁国际中心28、29层邮编:750000
电话/Tel: +86 0951 6011966 邮箱/E-mail:grandallyc@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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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八月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录
第一节引言.................................................3
第二节正文.................................................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5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5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8
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9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0
七、发行人的业务.............................................10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1
九、发行人的主要资产...........................................23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6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31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1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1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2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32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3
十七、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募集资金的运用.............................33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4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4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5
二十一、结论意见.............................................35
第三节签署页...............................................36
4-1-1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GHFLYJS[2024]024-4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依据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指派柳向阳律师、杜涛律师、金晶律师、冯建军律师、王新宇律师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出具了编号为 GHLSGZBG[2024]001 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编号为GHFLYJS[2024]024 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编号为 GHFLYJS[2024]024-2 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及编号为 GHFLYJS[2024]024-3 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上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对发行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所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4-1-2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引言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
式公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法规,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
产评估、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和/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4.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
所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发行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
5.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
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1-3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6.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所同意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在其有关申请材料中部分引
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该等引述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8.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9.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依据。
10.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11.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定义一致。
12.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称“补充报告期”是指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13.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称“报告期”是指2021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
4-1-4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已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文件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尚待通过深交所审核以及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上市注册的批复后实施。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其股票已依法发行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和现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进行了补充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公司已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相同,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股份同等价格且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不会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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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1.发行对象及数量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英力特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除英力特集团外,其他
发行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
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数量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发行价格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将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根据特定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英力特集团为发行人的关联方,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如果本次发行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
4-1-6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英力特集团将继续参与认购,认购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的孰高值(按照“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3.股份限售期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控股股东英力特集团本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的限售期安排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4.发行数量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91174651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303915506股的30%;此外,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5.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涉及财务性投资,不涉及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
6.公司控制权不发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股东名册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
6月30日,英力特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51.11%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国家
能源集团直接持有英力特集团51.0246%股权,并通过全资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持有英力特集团48.9218%股权,国家能源集团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4-1-7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91174651股(含本数)。英力特集团拟认购股票数量合计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的30.00%,不高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的50.0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英力特集团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发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
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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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和现有股东
根据《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303915506股,发行人前10名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英力特集团15532268751.11
2张博12723000.42
3何建敏12692000.42
4钱峰12200000.40
5文小红10771000.35
6毕新忠10765020.35
7郭红10000000.33
8彭帅9506350.31
9何强8150000.27
10 BARCLAYS BANK PLC 810498 0.27
合计16481392254.23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英力
特集团持有发行人155322687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1.11%,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英力特集团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英力特集团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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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国家
能源集团持有英力特集团51.0246%股份,其全资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持有英力特集团48.9218%股份,国家能源集团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家能源集团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英力特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家能源集团,英力特集团依法存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行人对因工作调动离职及2023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的8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428769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发行人总股本由303915506股减少至303486737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办理428769股股份在中登公司的回购注销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本变动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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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的主要经营资质和业务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经营资质和业务许可未发生变化。
(三)境外业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认为: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已取得实际从事相关业务所必须的资质和许可。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主要关联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英力特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家能源集团。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电力有限公司通过英力特集团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股份。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其他企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控股股东英
4-1-11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力特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国家能源集团控制的与发行人在补充报告期内发生过关
联交易、存在关联方往来余额的企业新增5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性质
1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
2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
3国能新疆红沙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
4国能创新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
5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
3.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企业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企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4.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主要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控股股东英力特集团和实际控制人国家能源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三节补充核查事项”之“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关联自然人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其他企业根据《上市规则》,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1.报告期内经常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经常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2024年度1-6月数据未经审计):
4-1-12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1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2024年1-6关联方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内容月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电
采购燃料9062.408467.03--力有限公司
国能易购(北京)科
采购原料1612.553697.383783.522025.50技有限公司
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采购商品/
1086.641760.18--
源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原料
国能石嘴山第一发电采购蒸汽/
-1817.662476.42484.65有限公司采购服务宁夏英力特安逸物业
采购服务1281.251440.941556.481018.85服务有限公司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建造安装
-411.664084.38-限公司及服务国家能源集团资产管
采购服务1.01225.646.53-理有限公司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采购燃料/
-116.7338997.8949497.93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原料国家能源集团共享服
采购服务24.9867.166.812.87务中心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科学技
采购服务--36.0051.00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国家能源集团科学技技术服务/
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银技术鉴定16.98148.11165.70145.14川分公司服务
1本节表格中2024年1-6月、2023年度数据为不含税金额;2022年度、2021年度数据为含税金额。
4-1-13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接受劳务/
-13.74956.92694.47有限公司采购燃料国能宁夏煤业报业有
采购服务6.362.92-11.14限责任公司国能宁夏供热有限公
采购取暖---0.39司国能数智科技开发
采购服务-591.68543.3946.59(北京)有限公司
国家能源集团国际工咨询服务/
-152.8135.6932.43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服务国能龙源环保南京有
建造安装---2501.44限公司国能南京煤炭质量监建造安装
---38.00督检验有限公司及服务国能信息技术有限公
采购服务--461.38296.54司神华工程技术有限公
采购服务-177.17441.57-司国能宁夏大坝发电有
采购服务-16.97191.30-限责任公司宁夏煤矿设计研究院
采购服务--76.14-有限责任公司
国能信控技术股份有采购服务/
8.8780.5758.50171.43
限公司建造安装龙源(北京)碳资产
采购服务14.1542.4515.0030.00管理技术有限公司金瓷科技实业发展有
采购服务--12.30-限公司
国能宁夏大坝三期发采购原料--2.27-
4-1-14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电有限公司国能智深控制技术有
采购服务-865.49-106.60限公司
国能保险经纪(北京)
采购服务---52.88有限公司采购原国能大武口热电有限
料、碳排-1835.53-20.02公司放配额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采购服务-52.83-19.50有限公司国能中卫热电有限公
采购服务----0.05司国能龙源催化剂江苏
采购原料-180.53--有限公司国能锅炉压力容器检
采购原料10.64141.51--验有限公司国能南京电力试验研
采购原料-18.87--究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物资有
采购服务-3.53--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国能宁夏灵武发电有
采购服务-0.53--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传媒中
采购服务11.95---心有限公司国能宁东新能源有限
采购绿证126.4681.47--公司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
手续费0.15---限责任公司
国能创新油品销售有采购柴油14.27---
4-1-15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
采购服务62.04---务有限公司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2024年1-6关联方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内容月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
销售商品4834.19220.89--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电
提供劳务2.36224.304.68-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国能中卫热电有限公
/销售辅16.43132.3187.82-司材国能宁夏灵武发电有
提供劳务7.0047.9353.81-限公司提供劳务国能平罗发电有限公
/销售辅11.6047.2646.280.15司材国能宁夏鸳鸯湖第一
提供劳务6.6014.177.26-发电有限公司国能浙能宁东发电有
提供劳务12.1845.7733.80-限公司国能宁夏大坝三期发
提供劳务4.6138.7544.25-电有限公司国能宁夏石嘴山发电
提供劳务13.3467.0371.79-有限责任公司
4-1-16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能大武口热电有限
提供劳务16.1573.9033.39-公司国能宁夏大坝发电有
提供劳务8.5630.1255.24-限责任公司国能宁东第二发电有
提供劳务4.0349.025.24-限公司国能宁夏供热有限公
提供劳务15.6521.8036.96-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电
力有限公司新能源分提供劳务5.8150.0018.45-公司国能宁夏鸳鸯湖第二
提供劳务3.7119.586.58-发电有限公司国能宁东第一发电有
提供劳务6.067.3512.36-限公司国能宁夏大坝四期发
提供劳务4.126.076.47-电有限公司宁夏英力特安逸物业
提供劳务2.290.90--服务有限公司国能包头能源有限责
提供劳务--274.09-任公司国能石嘴山第一发电
提供劳务1.891.620.92-有限公司国能宁夏能源销售有
提供劳务3.5711.350.53-限公司宁夏英力特房地产开
提供劳务-2.040.45-发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宁夏新能源
销售电力-2.67--开发有限公司
4-1-17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能浙能宁东发电有
销售辅材-0.25--限公司国能新疆化工有限公
提供劳务10.57---司国家能源集团新疆哈
提供劳务0.20---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国能宁夏六盘山能源
提供劳务2.99---发展有限公司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6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318.54540.36561.27625.53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2
*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2024年6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月30日国家能源集团共享服务中
其他应收款16.5516.3621.168.12心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
其他应收款1.80---任公司
国能易购(北京)科技有限
预付款项741.79199.0767.1574.11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电力有
预付款项-469.13230.00-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
预付款项-267.29--限责任公司
2本节表格中2024年1-6月、2023年度数据为不含税金额;2022年度、2021年度数据为含税金额。
4-1-18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
应收账款2571.07---限责任公司
*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2024年6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月30日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
应付账款1549.861549.86411.08-司
国能数智科技开发(北京)
应付账款248.80621.68543.39-有限公司
应付账款神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303.80375.80370.79-国能龙源环保南京有限公
应付账款-164.72164.72976.02司宁夏英力特安逸物业服务
应付账款21.40-50.7120.24有限公司宁夏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
应付账款3.813.813.81-责任公司国能石嘴山第一发电有限
应付账款-430.09489.91484.65公司国能宁夏大坝发电有限责
应付账款-17.9811.54-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
应付账款--3081.635187.62限责任公司
应付账款国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5.4470.28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
应付账款--90.06217.77公司
国能易购(北京)科技有限
应付账款--39.47-公司
4-1-19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能信控互联技术有限公
应付账款13.3032.2327.80120.56司国家能源集团国际工程咨
应付账款139.43139.4314.82-询有限公司国能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
应付账款391.20391.20-31.98司国能南京煤炭质量监督检
应付账款---28.00验有限公司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
应付账款56.0056.00-19.50公司
应付账款国能中卫热电有限公司---0.05国家能源集团科学技术研
应付账款8.498.49--究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国家能源集团资产管理有
应付账款-1.23--限公司
应付账款国能宁东新能源有限公司138.9281.47--国能南京电力试验研究有
应付账款-20.00--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电力有
应付账款411.83216.36--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有
应付账款6.52---限公司国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有
应付账款10.64---限公司国能创新油品销售有限公
应付账款14.27---司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
应付账款615.90---限责任公司
4-1-20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能新疆红沙泉能源有限
应付账款29.66---责任公司国能龙源环保南京有限公
其他应付款-115.90115.90115.90司宁夏英力特安逸物业服务
其他应付款14.35-37.2036.15有限公司金瓷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
其他应付款-1.231.23-司国能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
其他应付款--10.6610.66司国能信控互联技术有限公
其他应付款5.645.647.137.13司国能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
其他应付款---10.00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国际工程咨
其他应付款---10.00询有限公司
国能数智科技开发(北京)
其他应付款4.664.664.664.66有限公司国能龙源催化剂江苏有限
其他应付款20.4020.40--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
预收账款0.150.15--限责任公司国能宁夏鸳鸯湖第二发电
预收账款1.65---有限公司宁夏英力特安逸物业服务
预收账款0.46---有限公司
(4)关联方存款
4-1-21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单位:万元
2024年6月30日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存款存款利存款利存款利存款利机构期末存款年末存款年末存款年末存款息收入息收入息收入息收入国家能源集团
372.324.4623077.69263.2643979.121156.0059052.93958.92
财务有限公司
(5)关联方票据承兑2023年8月,发行人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电子商业汇票财务公司承兑合同》,发行人向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金额为1亿元,合同期限自2023年8月17日至2026年8月16日。截至
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由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承兑开具的汇票余额为
4318.10万元。
(6)关联方借款2023年10月,发行人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非循环)》,约定发行人向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2亿元用于补充运营资金,借款期限为2023年9月28日至2024年9月28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已使用借款20000.00万元。
2.报告期内的偶发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偶发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2024年度1-6月数据未经审计):
(1)2023年5月,发行人与发行人董事长田少平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发行人向田少平出租一项面积为45.96平方米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23年5月
18日至2023年11月18日。2023年11月,双方续签《房屋出租合同》,租赁
期限自2023年11月20日至2024年5月19日。
4-1-22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2023年11月,发行人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刘雨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发行人向刘雨出租一项面积为45.96平方米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23年11月19日至2024年5月18日。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取得房租收入1.14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履行了相应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不存在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的保障机制
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制定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未发生变化。
(五)同业竞争
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九、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资产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房屋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26项房屋,面积总计67902.74平方米,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存在
序号名称坐落面积(㎡)取得方式权属争议
12号冷却车间10864.55自建否
惠农区石嘴山经济技
21号冷却车间10864.55自建否
术开发区170号厂区
3栈桥2.00自建否
4-1-23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4兰炭干燥409.72自建否
5炉气冷却装置64.50自建否
6电石炉气加压站427.78自建否
7抗爆机柜间233.75自建否
8地磅房218.88自建否
9兰炭卸料棚293.55自建否
10石灰石卸料棚293.55自建否
11兰炭车间4564.19自建否
12氮气回收房139.33自建否
13综合功能房470.25自建否
14消防泵房及水池558.20自建否
15循环水站1938.00自建否
16窑前料仓1267.16自建否
172号风机房配电室676.20自建否
181号风机房262.80自建否
19石灰石料棚5987.57自建否
20中心控制室1861.70自建否
21 110KV 开关站 1448.43 自建 否
22 10KV 开闭所 595.58 自建 否
23筛分配料站3208.92自建否
24空压制氮站1196.56自建否
252号电石炉车间10027.51自建否
261号电石炉车间10027.51自建否
合计67902.74
4-1-24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26项房屋坐落于发行人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自有土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待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办理完成后办理权属登记。发行人尚未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知识产权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取得3项境内专利,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表一:《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新增取得的专利一览表》。
补充报告期内,因发行人不再实际使用而未缴纳年费导致失效的境内专利共6项,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表二:《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失效的专利》。
除上述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的变化情况外,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资产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综上,本所认为:
1.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合法拥有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该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不存在权属争议和纠纷,亦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2.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使用的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不会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会对发行
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无租赁使用的房屋。
5.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中国境内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注册
商标和专利,该等无形资产权不存在权属争议和纠纷,亦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发行人被许可使用的境内注册商标,许可人持有有效的权利证书,但尚未办理该等商标许可协议的备案手续,上述未备案的情形不影响商标许可合同的效力,发行人可以依法使用该等注册商标。
4-1-25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6.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上海民族大众信息产
业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正在办理清算注销手续,该等事项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重大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合同金额序号供应商名称合同内容签订时间(万元)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1供电据实结算2022年1月
石嘴山供电公司石灰窑成套设备及非标
2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8888.662022年2月
准设备采购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电石出炉拉锅、冷却转
36962.802022年4月
有限公司运及翻锅装车系统设备吉林市新冶工程技术有电石炉成套设备及非标
417100.002022年6月
限公司准设备天津威固节能环保科技
5气力输送系统设备2596.002022年10月
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华兴源机械设
6电石锅3133.002023年5月
备有限公司宁夏鸿瑞达环保科技有
7固体废弃物清运及处置2057.532023年9月
限公司
8新疆象道物流有限公司煤炭运输据实结算2023年12月
9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电力煤炭据实结算2023年12月
4-1-26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有限公司3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电力
10煤炭据实结算2023年12月
有限公司4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电力
11煤炭据实结算2023年12月
有限公司5
国泰民安(天津)国际贸
12煤炭19200.002024年2月
易有限公司内蒙古正能化工集团有
13兰炭2417.802024年6月
限公司神木市新晨煤电化工有
14兰炭2420.002024年6月
限公司
2.重大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合同金额序号客户名称合同内容签订时间(万元)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
1液碱销售5000.002023年12月
有限公司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
2液碱销售2500.002024年1月
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
3液碱销售16480.002024年1月
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宝盛泰商贸有限公
4电石销售13000.002024年2月
司宁夏日盛高新产业股份
5液碱销售2500.002024年5月
有限公司
3 合同编号:YHRD-RC-2024-0001。
4 合同编号:YHRD-RC-2024-0002。
5 合同编号:YHRD-RC-2024-0003。
4-1-27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宁夏金海鑫武精细化工
6液碱销售7500.002024年5月
有限责任公司
7皋兰江淼化工有限公司电石销售2590.002024年6月
3.重大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合同金额序号相对方名称合同内容签订时间(万元)宁夏电力英力特化工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
1 11.96MWp 分布式光伏 4896.97 2021 年 11 月
司
EPC 项目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年产30万吨电石技改
25731.002022年4月
公司 工程施工 A 标段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年产30万吨电石技改
317496.492022年9月
设有限公司 工程施工 B 标段年产30万吨电石技改
4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3784.912022年10月
工程施工 C 标段年产30万吨电石技改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5 工程施工 D 标段(第一 2215.40 2023 年 3 月有限公司标段 D1)年产30万吨电石技改6 山东瑞科电气有限公司 工程施工 D 标段(第二 2161.55 2023 年 3 月标段 D2)宁夏电力英力特化工氯
7国能水务环保有限公司碱和树脂分公司污水零12968.002024年5月
排放技改项目EPC工程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副产蒸汽石墨合成炉
84503.002024年6月
公司 EPC 工程
4-1-28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4.重大融资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融资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借款合同授信额度借款金额(万担保序号贷款人借款日期还款日期(万元)元)情况国家开发银行宁夏
12022-11-182027-11-1720000.0020000.00-
回族自治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宁夏
22024-2-222025-2-21940.00940.00-
回族自治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宁夏
32024-2-222025-2-21935.00935.00-
回族自治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宁夏
42024-2-222025-2-21920.00920.00-
回族自治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宁夏
52024-2-222025-2-21925.00925.00-
回族自治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宁夏
62024-2-222025-2-21905.00905.00-
回族自治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7公司石嘴山市惠农自实际提款日起48个月10000.00--
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8公司石嘴山市惠农自实际提款日起12个月20000.004463.63-
区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宁夏
92024-4-232025-5-228000.007886.70-
回族自治区分行
(2)银行承兑合同2023年12月,发行人与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签署《国家开发银行银行承兑协议》,发行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申请银行承兑
4-1-29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汇票,承兑金额为7000.00元,合同期限自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2月
28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由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承
兑开具的汇票余额为3411.80万元。
5.重大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无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担保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除已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
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重大侵权债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其他应收、应付款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60.51万元、72.17万元、33.66万元和37.49万元,主要为往来款、保证金等款项;其他应付款余额分别为4925.66万元、4658.98万元、5725.15万元和4851.67万元,主要为单位间往来款、保证金、应付工程款等款项。
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所能作出的判断,发行人上述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不存在纠纷。
综上,本所认为:
1.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的重大法律纠纷。
2.报告期内,除已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
的重大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
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4-1-30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4.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不存在纠纷。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股本变化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三节补充核查事项”之“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相关内容;除上述变动之外,原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发行人未有重大合并、分立、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出售行为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2024年5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公司利润分配等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综上,本所认为:
1.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上述《公司章程》的修订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未发生变化,上述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4-1-31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一)税务登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税务登记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
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增值税13%、9%、6%、5%
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7%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25%
(三)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享有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4-1-32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四)发行人的财政补贴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到“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以工代训补贴”、“个税手续费返还”三项财政补贴,补贴金额分别为510000元、21000元、115969.35元,合计646969.35元。
(五)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补充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中国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
1.发行人已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
2.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所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3.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有效。
4.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中国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中国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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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或授权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综上,本所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2.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且用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3.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
经按照规定履行了项目备案及环评手续;年产30万吨电石技改工程项目和氯碱和树脂分公司污水零排技改项目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储灰场自发自用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池组件和列阵用地已签署土地租赁协议,项目升压站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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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英力特集团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
营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董事长田少平及总经理张永璞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募集说明书的讨论,已审阅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原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已取得现阶段所需的批准和授权,尚待通过深交所审核以及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上市注册的批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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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负责人:柳向阳经办律师:柳向阳杜涛金晶冯建军王新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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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新增取得的专利一览表是否设置质是否存在许序号专利权人专利类别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日押或第三人可他人使用权利一种氯乙烯转化器密闭取样的装
1发行人实用新型20232266800252023-10-072024-05-10无无
置一种氯化氢合成炉密闭取样的装
2发行人实用新型20232222580912023-08-182024-05-10无无
置
3发行人实用新型一种换热器列管退管卡具20232213021712023-08-092024-05-10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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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失效的专利序号专利权人专利类别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日
1发行人实用新型一种化工用原料搅拌机20202249117842020-11-022021-08-03
2发行人实用新型一种滤袋式工业除尘设备20202270432322020-11-202021-08-03
3发行人实用新型一种化工原料加工的烘箱20202221502422020-09-302021-08-06
4发行人实用新型一种化工气体过滤设备20202229041462020-10-152021-08-06
5发行人实用新型一种化工用筛分装置20202229003572020-10-152021-08-10
6发行人实用新型一种移动式环保工业除尘设备20202270920652020-11-20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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