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文伽、王晓晨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召开的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年9月19日再次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19日在公司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田少平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1557049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0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553226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7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38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人,代表股份38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人,代表股份38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0%。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一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禹红杰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
数:155373757股;
1.02.候选人:选举段春宁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
数:155373229股。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禹红杰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51070股;
1.02.候选人:选举段春宁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50542股。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禹红杰先生、段春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名非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本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3(此页无正文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武文伽
经办律师:武文伽、王晓晨
2024年9月19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