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社会与治理
(ESG)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社会与治理(以下简称 ESG)管理,推动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
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
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
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含分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开展 ESG 管理工作并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 ESG 报告。
第二章 ESG 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
极保护债权人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七条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
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
努力和实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
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并建立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
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积
极主动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活动中,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促进自身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强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正面影响。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 ESG 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主
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确定公司 ESG 战略目标和中长期规划;
(二)研究确定公司 ESG 管理基础制度;
(三)审议公司年度 ESG 报告;
(四)审议其他与公司 ESG 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 ESG委员会,主要负责 ESG 工
作的研究、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关注研究公司 ESG 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指导监督检查公司安全、环保、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工作的实施;
(三)对影响公司安全、环保、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审核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相关报告;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公司经营层应当按照董事会的决策部署,根
据职责分工推动落实公司 ESG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是公
司 ESG 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公司 ESG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 ESG管理制度,完善 ESG 制度体系建设;(二)主动了解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意见和建议,识别
并分析实质性议题,执行 ESG报告的信息采集、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组织公司 ESG 业务的培训;
(四)组织 ESG 关键绩效指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是 ESG 管理工作的执行主体,负责在各自管理领域做好公司 ESG 管理具体落实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ESG 工作实施、信息收集统计、议题分析、ESG工作报告等。
第十八条 所属各单位是 ESG 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明确
负责 ESG工作的分管领导及牵头部门,并配合公司推动落实ESG 管理各项工作。
第四章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
露。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强化财务监督管理,保障公司资
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职工权益保护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
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二十九条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
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三十二条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
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
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
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任职工监事,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提供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
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
司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四十条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七章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
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和设备,减少噪声、振动、粉尘、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环境。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加强环保政策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八章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四十五条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 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 ESG 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
第四十七条 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愿披露 ESG 报告的,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四十八条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 ESG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