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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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上市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等;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
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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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审计大型上市公司丰富的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
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承诺对所知悉的公司所有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负
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而定,可采用竞争
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等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采用单一选聘方式的经审慎核查后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商谈、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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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
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
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九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以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
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一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并通知相关部
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公司相关部门将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材料经整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可以通过审阅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
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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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四)董事会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签订审计相关业务协议,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所签署的相关业务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若存在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或其他情形的,其承担的审计业务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协议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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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其他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改聘的情况。
第十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
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等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九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并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相关业务协议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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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六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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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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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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